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买了个“苗条”车位,这钱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9年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就车位的基本情况作出约定。2022年6月,李某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显示图选取了一处靠墙的停车位,并交付车位使用费11万元。但实地查看时才发现,他选取的这处车位两侧临墙,车位线紧贴墙壁,另一侧存在立柱,车位狭窄根本无法停车。

  李某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判令开发商返还车位使用费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协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仅限于微型车和小型车,在符合相关设计规定的情况下,该车位周边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对车辆出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弯道、坡道、墙、柱等,李某对此签字确认。另外,李某明知其所选车位“靠墙”,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提交的涉诉车位照片和视频等证据显示,涉诉车位确实较狭窄,且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试图将车辆停入涉诉车位但未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位无法满足日常停车需求,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对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诉协议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已收取的车位使用费11万元返还李某。开发商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涉诉协议未就本案争议事实明确约定违约金,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