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案例警示|共同饮酒需注意 提醒义务要履行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酿成伤亡事故后,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近日,南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周某因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被其家属告上了法庭。

  周某与张某等四人聚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剐蹭路侧人行道路沿石后摔倒,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周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3.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周某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而造成的事故,故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周某家属提起诉讼,认为张某等四人应当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张某等四人辩称,其四人虽与周某共同饮酒,但是席间并无任何劝酒行为,且离开时也注意到周某状态良好、行为正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四人对周某自身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知饮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并未节制酒量、合理饮酒,且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但张某等人与死者周某共同饮酒,应对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高度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但本案尚无证据证明席间存在强制劝酒行为,且四被告中仅张某与周某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其余三人与周某并不熟悉,不能对其余三人苛以较重注意义务。故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周某酒后驾驶车辆,未进行提醒和有效劝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情况,法院判决酌定由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共计2万余元。

  【法官提醒】

  同事或朋友之间聚餐共同饮酒系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社会交往方式,而参与饮酒者本人作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健康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并谨慎防范危险发生。在共同饮酒中,同饮者在不存在强行劝酒、许诺条件饮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且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同饮者明知对方可能醉酒,还放任其酒后自行驾车离开而发生伤亡事故,属于未尽到有效劝阻和照顾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黄雨唯 作者单位: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