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是否消灭

发布时间:2017-11-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某将其汽车抵押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将该汽车交给刘某保管,保管期间,刘某谎称己有,将该汽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胡某,并交付。胡某是否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如果胡某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李某对该汽车的抵押权是否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该案中,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对价受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胡某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李某对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消灭。(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